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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5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7
【实施时间】 2010-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8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为维护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制定并实施《条例》,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条例》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三区三城”目标定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自觉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我市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
  
  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体育工作的一个重点,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抓好宣传培训。全市各级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个阶段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贯彻活动。一方面,在体育系统内部要采用横幅、橱窗、展板、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精神,举行各类培训,学习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努力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扩大《条例》的影响力,使全民健身的理念家喻户晓,努力形成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将制定新一轮《全民健身计划》,全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力量,尽早制定当地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新时期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充分发挥每年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结合实际,举办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定期开展全民健身月、假日体育等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体育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活动,着力构建新时期苏州全民健身经常性、广泛性和品牌化的长效机制。
  
  (四)加快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好、管好、用好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是服务于群众体育需求的首要举措。要继续加大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特别是完善镇、街道、村和社区的体育健身设施。同时,要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力度,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五)继续抓好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对活跃在农村和社区的体育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确保培训的体育骨干在基层一线发挥作用。要加大管理力度,建立社会体育志愿者档案,固定志愿服务项目,制定完善活动计划,记录志愿活动内容,以规范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社会体育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措施,确保贯彻落实《条例》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觉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摆上突出位子,按照《条例》要求和职责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分解任务,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等列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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