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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09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如实填报附件表格(所填项目须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并于5月26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曾德坤电话:65338732传真:65308963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计表二 3.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部门: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建 设 单 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勘 察 单 位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设 计 单 位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施 工 单 位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