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长公通[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工作的通知

各支队、分县市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入所健康检查等工作,市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全市公安执法实际,于2010年2月3日印发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长公通[2010]19号)和《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长公通[2010]20号),对全市公安监管场所收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检查及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近三个月来,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的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不断规范。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将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带至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民办医院甚至社区诊所进行健康检查、出所就医等,获取虚假的伤病诊断证明或健康证明,以达到继续关押或逃避处罚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为此,市局就进一步规范监管出所入所健康检查、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诊医院。《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死亡处理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必须到指定医院,不得擅自到其他医院(诊所)就诊就医”和《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监管场所入所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办案单位在送押前,应当对送押对象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对疑似有公安监管场所不宜收押(接收)情况的,应当到县(市)级以上医院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根据《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现明确凡各分局、支队办案单位带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或疑似有公安监管场所不宜收押(接收)对象进行相关项目检查必须到下列指定医院进行,即长沙市第一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湘雅附一医院、湘雅附二医院。四县市局办案单位带被监管人员出所就诊就医或疑似有公安监管场所不宜收押(接收)对象进行相关项目检查必须到本县(市)下列指定医院进行,即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望城县人民医院、浏阳市人民医院、宁乡县人民医院。
  
  二、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办案单位带被监管人员做精神病鉴定,必须在湘雅附一、湘雅附二和长沙市脑科医院进行鉴定;带被监管人员做艾滋病检测的,须在长沙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带被监管人员做传染病鉴定或诊断的,须在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鉴定或诊断。
  
  三、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和档案管理。办案单位带新收押(接收)人员或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的,必须填写监管支队出具的《疾病诊断委托函》,经医院医生、送诊民警和就诊人三方在委托函的回执单上签名后交相关监管场所,再由监管支队法制科存档。就医过程中形成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医学鉴定书)原件存放入被监管人员案卷。复印件由办案单位和监管支队法制科分别存档备查。
  
  附件:疾病诊断委托函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
  
  编号:【】 号
  
  疾病诊断委托函
  
  _____________医院:
  
  我支队委托贵院对_________________进行诊断,请接洽,并出具诊断证明。
  
  长沙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年月日
  
  ﹍﹍﹍﹍﹍﹍﹍﹍﹍﹍﹍﹍﹍﹍﹍﹍﹍﹍﹍﹍﹍﹍﹍﹍﹍﹍﹍﹍﹍
  
  附就诊人员照片 编号:【】 号
  
  就诊人员与照片相符。
  
  医生:送诊民警:
  
  所属医院:办案单位:
  
  就诊人:
  
  年月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