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77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登记失业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或者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一)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当年新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或者企业。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促进就业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机制。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和创业人员,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者创业园区建设,为其创业提供扶持。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按照统一规划、促进就业、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各类服务市场,为创业和就业提供条件。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
  
  (一)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
  
  (四)参加工伤、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五)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公平就业的法律法规,纠正劳动就业市场中的各种歧视现象,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的机会;设置招聘条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功能,公开服务制度,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直接到农村招聘等形式,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信息,建立服务台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不得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