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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市重点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被拆迁居民,尽快启动司法强制拆迁或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区政府要与区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区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时依法实施司法强制拆迁;市政府下放行政强制拆迁审批权到区政府,由区政府根据拆迁工作实际,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拆迁需实行易地产权调换的,由区政府按照就近等值原则实施易地产权调换。拆迁前,现场公示以下内容:拆迁安置房源,包括拆迁安置项目总平面图、安置房屋位置图、安置房屋户型图等;拆迁政策要点,包括拆迁奖励和补助标准、拆迁手续办理程序等;拆迁服务单位,包括拆迁承办、房屋估价、房屋拆除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等;市、区拆迁管理部门24小时政务值班电话;拆迁承办、房屋估价、房屋拆除单位自律承诺和拆迁安置房屋入住时间承诺。政府将采取集中建设、统一收购、先建后拆等方式,增加易地产权调换房屋储备。对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建筑搬迁,原则上实行易地安置。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核,有力保障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坚持实行“区主市辅、权责一致,多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机制。凡是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一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
  
  区政府作为拆迁实施主体,负责严格按照拆迁相关政策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拆迁工作,包保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拆迁时限、拆迁质量和拆迁稳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拆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拆迁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作为拆迁服务主体,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完善与拆迁相关的配套政策,全力指导、支持、配合区政府拆迁。凡是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一律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督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接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即时执行“一站式”审批程序,现场办公、并联会审,同步推进、限期办结。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完备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和拆迁补偿资金等必要条件,配合区政府快速推进拆迁。
  
  严格实行拆迁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业绩突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重用;对工作不力、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予以行政问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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