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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殡葬事宜。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基本服务(祭奠、火化费、灵车、骨灰盒等)费用免收。 (五)文体设施服务优待 1.鼓励和支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城市居住区应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配套设施。 2.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学校。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3.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人福利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缴。 (六)维权服务优待 1.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优先指派。 2.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涉及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的费用。 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或《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有关优惠或优待。《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和《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县(区)老龄工作部门免费发放。 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赡养人与被赡养的老年人之间对赡养义务有争议或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赡养人或被赡养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主持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赡养协议的执行。 2.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应当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履行护理、照料责任。 3.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其它理由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4.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5.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提起诉讼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帮助老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它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7日。 《关于我市城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辆有关事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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