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农民建房收费方面:重点查2009年以来对农民自建用房的收费情况。对近几年来出台的有关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依据的要立即废止;对违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精神擅自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各种名目变相收费的行为要坚决取缔;对强制服务、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对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农民建房审批环节、审批程序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费和滥施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批”的行为要立即纠正。 3.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方面:(1)重点查2009年以来低保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透明,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现象。(2)查保障标准是否科学合理。(3)查是否坚持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道)评审、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评议、评审、审批情况是否进行“三榜公布”,是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4)查低保制度是否健全,政策配套体系是否完善,分类管理、动态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是否到位。(5)查低保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发放。(6)查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金行为。 4.制定下发《萍乡市失地农民基本保障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萍乡市农民建房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萍乡市城乡低保资金发放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等有关表格,督促指导各县(区)、各部门搞好自查自纠和统计汇总工作。并于5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整改阶段(7月15日前)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区)、各部门进行交叉检查,逐项核实自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并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四)检查评估阶段(8月15日前) 各县(区)、各牵头单位总结评估围绕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和制度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各县(区)、各牵头单位的总结评估报告于7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县(区)、各单位进行总结评估,切实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纠风)、发改委、财政、审计、农业、法制办、教育、卫生、扶贫、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各县(区)、各单位要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区)、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紧紧抓住自查自纠这个关键环节,认真查找问题,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力求让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市、县、乡三级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拓宽群众诉求渠道,认真听取群众呼声,把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工作的重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逐条整改。要根据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的不同特点,正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专项治理重在建立健全保障和救助机制;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重在纠正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重在清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上。 (四)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制度建设。这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以查案促纠风,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在自查自纠之后仍然乱收费乱罚款,甚至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低保资金和征地补偿款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注重通过查处典型案件,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让违法违纪人员受到应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