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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期,我市燃放孔明灯现象日渐增多,引发多起火灾事故。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孔明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由于孔明灯燃放时间、地点、高度和飘移方向、距离均具不确定性,会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及其他构筑物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并易在降雨不足、气温偏高、气候干燥的条件下诱发森林火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杜绝火灾隐患。
  
  二、各级政府要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加强综合监管,把孔明灯列为易燃物品进行管理,杜绝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各类事故。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开展巡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非法经营孔明灯的店铺,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由城管部门依法取缔;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同时要加强夜间巡逻,发现燃放孔明灯的现象,要坚决制止;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景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劝导并制止群众在风景点等场所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单位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三、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置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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