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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8
【实施时间】 2010-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不同对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督促社会单位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参与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各地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考核验收,严格奖惩。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每年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确保达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政府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城乡社区火灾防控基础。省政府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于2012年底进行总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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