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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三)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核查与审核
  
  各县、城区对辖区数据库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市普查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查审核(其中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机动车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进行核查与审核,市农业局负责对种植业污染源进行核查与审核,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畜牧与水产养殖业进行核查与审核),对有问题的数据及时反馈各县、城区、开发区进行整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由各级普查办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1.各县、城区负责本辖区更新调查工作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编写。
  
  2.市普查办负责市本级更新调查工作技术报告及工作报告编写。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普查办。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五)动态更新工作经费
  
  市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提出市级经费预算草案,由市普查办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各县、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9年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1.2009年12月-2010年1月,开展动态更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2.2010年2月10日前,各县(区)将本辖区的重点调查名录上报市污普办,市污普办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配发重点调查表。
  
  3.2010年2月25日前,各县(区)向重点调查对象发表,组织开展调查表填报等工作。
  
  4.2010年3月5日前,各县(区)向重点调查对象收回调查表,完成非重点调查对象污染物排放量等测算。
  
  5.2010年3月15日前,各县(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完成第一次数据上报,上报市污普办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6.2010年4月5日前,市污普办组织各县(区)进行数据审核和汇总,各县(区)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上报市污普办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市污普办将汇总表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7.2010年4月20日前,市污普办将技术报告、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
  
  (二)2010年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1年(待定)。
  
  七、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各县(区)要对自治区下发的重点调查名单进行核定,核定后的意见盖章后返回市普查办备案,市普查办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重点调查表要发放到户,所有表都要填实、填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下来并及时解决。
  
  建立质量控制责任制,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调查结果负责。市普查办将对各县(区)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对问题严重的县(区)进行通报。
  
  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和抽查的规定。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动态更新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市普查办对县(区)上报调查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列出问题清单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调查对象的30%。对各县(区)上报中有问题的单位要100%进行现场核查。
  
  八、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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