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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302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责任,立即彻底取缔应关未关非法煤矿和井筒,依法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措施,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井型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引导资源条件差、矿井个数少、井型小、监管力量薄弱的少数市县逐步退出煤炭产业。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含6万吨)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煤矿; 6、限期关闭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煤矿。 1、没有通过技改验收并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至今未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3万吨以下边技改边生产的以及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3、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或未实施先抽后采以及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和正规开采,或瓦斯抽放系统未经省联合验收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水平、采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煤矿;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煤矿;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的煤矿; 6、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日前)。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省动员大会,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省煤炭工业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煤监局、省工商局等7部门在湖南日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有关市州、县市区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各级政府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3日-3月31日)。各产煤县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区域内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实际,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对第二条第二款所列6类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此项工作在3月3日前完成。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辖区内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名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3、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仍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名单、资源整合煤矿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