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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5、省煤业集团提出其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严重威胁其安全生产的煤矿名单,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各级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公示保留煤矿的名称、井筒数量及其用途,在矿井井口悬挂公示牌板,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 1、对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煤矿和不予利用的井筒,有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4月1日前,按照“六条标准”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并将名单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应予关闭的煤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同时抄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6月3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煤矿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煤矿,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和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 4、6月30日前,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由煤矿企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四)督查落实阶段(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起,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区域内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7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7月15日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2、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的;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或在一个县市区发现2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3、凡应关闭或停产整顿矿井而未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措施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3条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从重处罚。 4、凡经省政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州,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三)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支持,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保证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对收购、兼并小煤矿的国有大矿,在资源配置、项目资金安排、新井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