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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节能[2010]19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今年是我省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决战年,也是谋划“十二五”节能规划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节能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为依法推动节能工作,促进国家及省的各项节能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省单位GDP能耗实现“十一五”期间下降16%的预期目标,我委制定了《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0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行动计划
  
  2009年,我省采取有效措施,省市联动,开展了百家企业节能监察行动以及公共机构节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专项监察,取得了预期成效,为超额完成全省年度节能目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0年是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决战之年,要确保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节能目标,必须加大依法推动节能工作的力度,促进各项节能政策落到实处。为此,我委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工作部署,把节能监察作为节能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省市两级的积极性,扩大节能监察的覆盖面,促进节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把省千家企业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并把节能监察覆盖面扩大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
  
  (二)省市联动、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作用,坚持省市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节能监察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节能监察要单独开展,不能与节能考核同步进行。
  
  (四)定期通报、奖惩分明。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定期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对违法用能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对节能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三、总体目标
  
  对约280家企业开展现场监察的同时,对约200家企业的落后耗能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监察。对50家以上公共机构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标准规范、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四、主要任务
  
  (一)双百家企业节能监察行动。
  
  1. 监察内容。
  
  (1)落后产品、设备或工艺使用情况;
  
  (2)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4)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
  
  (5)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开展节能教育及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交通运输、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企业节能监察内容不包括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2. 监察对象。
  
  根据往年节能考核、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市企业分布特点,并结合以下原则确定节能监察对象:
  
  (1)2008年节能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开展节能监察;
  
  (2)对于2009年已经完成现场节能监察的企业,根据整改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新的现场监察;
  
  (3)省千家企业现场节能监察覆盖率达20%以上;
  
  (4)省千家企业比较少的地区,扩大到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
  
  3. 监察任务分解。
  
  根据各市省千家企业数量以及节能监察机构设置情况,把约280家节能监察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方案附后)。节能监察任务的确定原则如下:
  
  (1)省监管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察任务主要由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
  
  (2)省千家企业数量越多的市,其节能监察的任务相对较重;
  
  (3)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原则上由各市组织实施。对于浪费能源严重、影响较大的企业,省可直接开展节能监察;
  
  (4)省节能监察中心以及各市均要对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企业开展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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