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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关于对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办) 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的部署,现就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等涉及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纠风)部门组织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保障机制,切实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监管,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坚强保证。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各地、各部门近几年来在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三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失地农民基本保障。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集体留用资金和预留土地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因政府征用而失去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基本保障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二)农民建房收费。重点检查2009年以来对农民在本集体组织所属土地上建自住用房的收费情况,重点纠正违背中央有关政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向基层单位下达收费和罚没任务的行为,强制服务、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收费和滥施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批”的行为,以及其他在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乱作为的行为。 (三)城乡低保资金发放。重点检查2009年以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具体检查低保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现象;低保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资金行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专项治理时间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2010年2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以下四个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前)。召开全省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全面部署,下发省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并层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各设区市、省直各牵头部门的实施方案于3月15日前报省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地址:省监察厅九楼,联系、传真电话:0791-6291016)。要逐级举办专项治理业务培训班,组织参加专项治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专项治理的各项政策交给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营造专项治理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各市、县(区)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重点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摸底,找准存在的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制定防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对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各项保障和救助机制。要对本地本部门近几来出台的有关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依据的要立即废止,对违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精神擅自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没有上位法依据擅自增加农民建房审批环节和程序的行为要立即纠正。要对低保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资金行为;要开展低保对象“拉网”普查,核准低保对象,坚决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的行为,确保低保资金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上。省联席会议各专项治理协调组要分别制发《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并做好各设区市自查自纠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设区市自查自纠情况,于5月31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