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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晋政发〔2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战略决策、实现经济社会“三个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2010-2012年解决6813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0-2012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含林区、垦区、铁路)棚户区改造,解决32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10年改造1008万户。
  
  --城市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2014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65万户。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基本完成,解决1138万户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2其他国有工矿(含铁路)棚户区共需改造1048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3万户。
  
  --林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11690户,其中2010年改造4000户。
  
  --垦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6096户,其中2010年改造1830户。
  
  (二)廉租住房建设
  
  2010-2011年新建11.47万套廉租住房,完成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其中:2010年新建7万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010-2012年新建16万套经济适用房。其中:2010年新建4万套。
  
  (四)农村危房改造
  
  2010-2012年改造农村危房827万套,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目标。其中:2010年改造15万套。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二)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随报随批。
  
  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农业、林业用地,各市人民政府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各方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建设单位边改造边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可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置换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近郊区域或周边地区,便于基础设施的配套。
  
  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以及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腾空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三)筹集建设资金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省、市、县资金补助。继续执行省、市、县对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
  
  3中央代我省发行的地方债券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中央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配套,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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