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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三[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销售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销售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的通知
  
  (津安监管三〔2010〕1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春节已过,各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许可期限即将到期,为切实做好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的代存工作,杜绝烟花爆竹随意储存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各临时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各临时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的监管工作。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向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所有零售点进行传达,按照通知要求,在许可证到期后,认真组织做好全部剩余的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工作,确保各零售点不得自行随意储存。
  
  (二)对逾期未按要求进行代存的零售点,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及时收回许可期限届满的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统一处理,并填写《2010年未售完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附件1),与无需代存零售点负责人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需代存承诺声明》(附件2)。
  
  二、各批发企业要组织制定回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充足运力,确保回收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回收储存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查验,发现零售点返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坚决不予保存,严禁散箱、散包回收;要对负责回收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搬运人员再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回收储存环节的安全有序;依据相关标准,汇总流向登记各项报表;如实填报《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统计表》(附件3)。
  
  市内六区零售网点的防火阻燃棚由原提供企业统一回收。
  
  三、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在许可证到期后,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分类封箱,箱外注明区县、零售点负责人姓名和许可证编号,由原批发企业统一使用防爆车,到零售点回收并做好登记签收工作;另外,蓟县土产公司的许可证期限到2010年3月底,因此,蓟县土产公司要将回收和代存的烟花爆竹移送到武清土产公司暂存;由于东丽副食品公司烟花爆竹仓库消防设施不完备,不具备储存条件,因此,东丽副食品公司要将回收和代存的烟花爆竹移送到塘沽批发公司暂存。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将附件1、附件2及总结报告;各批发企业将附件3于2010年3月底,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市局监管三处。邮箱:weihua603@163.com。
  
  联系人:权圆圆
  
  联系电话:2820872228450308(传真)
  
  附件 1. 2010 年未售完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略)
  
  2.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需代存承诺声明(略)
  
  3. 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统计表(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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