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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教育局)
  
  为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农村学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市每年选派150名城区学校优秀教师到农村或民族县学校支教。选派的支教人员必须是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优秀年轻教师,支教期为一年,每年轮换一批。原则上城区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教师,均应分期分批到农村学校支教。
  
  二、全市每年选派150名农村或民族县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实岗培训。选派的实岗培训教师应该是农村或民族县学校有培养潜力的青年教师,实岗培训期为一年,每年轮换一批。
  
  三、开展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工作。每一所城区学校都要与一所相对偏远的农村学校或民族县学校建立结对帮扶关系,为农村学校或民族县学校提供学校管理、教学资源、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四、实施农村教师脱产培训计划。农村教师培训计划由市、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由酒泉师范学校承担培训任务,每年组织农村教师培训班,每期一个学期,培训50人,每年培训100人。培训采取全日制脱产培训形式,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根据需要,还可举办专项强化培训班。
  
  五、实行教师职称评聘与农村服务期挂钩。新参加工作的小学、初中教师,全部到农村学校任教,农村任教不足5年者,不得调入城区学校或参加城区学校选调考试。凡1990年1月1日以后任教的城区初中、小学教师,评聘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在农村累积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评聘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在农村累积任教5年以上的经历。
  
  六、加强对城区学校支援农村学校工作的管理。支教、实岗培训教师的编制、工资、人事隶属关系不变。上述人员由接受单位和派出学校双重领导,以接受单位管理为主。支教、实岗培训期满,由接受学校提出考核意见,由原学校确定考核等次,经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合格者可回原学校任教。派出学校为支教、实岗培训人员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车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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