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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8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但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有的农业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管理交叉混乱,资金使用分散、投资效益低下,缺乏有效监管和统筹协调,影响了涉农资金效益的发挥。为了整合项目资金办大事,培植主导产业促发展,提高农业项目建设水平和质量,使有限的农业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通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尽可能整合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涉农资金,打造亮点、做大做强产业,建立生态、优质、高效的农业示范园区。
  
  (二)基本原则。按照“渠道不变、优势互补、统筹安排、成果共享”的原则,将上级安排或部门争取的性质相近、用途一致的项目资金纳入管理范围,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整合工作机制。
  
  二、管理范围和方法
  
  从2010年开始,除救灾资金、对农民的各类政策性补贴等特殊用途资金外,市级和市级以上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农口部门预算中用于涉农项目的支出,都要纳入涉农资金管理和协调的范围。
  
  (一)规划引导。根据全市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自然资源条件,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主导产业和发展的重点项目,明确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指导涉农资金整合。
  
  (二)打造平台。根据全市农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对涉农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并以主导产业或重点建设项目打造支农资金整合平台,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涉农资金的集中使用。2010年,我市将把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十百千”工程和共青农业示范园区作为涉农资金整合的一个重要平台。
  
  (三)以奖代补。从2010年开始,全市产业化资金将对优秀龙头企业、基地和合作社,以贴息方式实行以奖代补,对农口和涉农部门争取到上级项目资金实行前期工作经费补贴。对项目效益好,整合效果明显的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三、操作程序
  
  (一)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农项目申报的年度计划或总体规划,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意见,报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上报后,要及时将上级批复的项目和资金等有关情况向市分管领导报告。年中上级直接要求上报的项目和下拨的资金,即使时间要求紧,也必须书面或口头向市分管领导报告。各县接到上级涉农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后,在报市主管部门的同时,须报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实行项目决策协调制度。对各涉农部门上报的项目,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年度涉农项目整合的重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决策,建立全市涉农项目资金整合项目库。今后上报项目、实施项目优先在项目总库中挑选上报。
  
  (三)实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制。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立项批复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农办主任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农垦办、市扶贫办、市移民办、市农业开发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具体负责对项目和资金集中使用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联会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资金集中使用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资金整合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督促检查。发挥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作用,除上级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外,市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年度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督查,对不配合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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