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转让和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坚决打击无资质开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
  
  (十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代理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为监督举报机制,依法查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十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拓展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为业主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的覆盖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的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创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促进物业服务品质的提升。
  
  (十五)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建立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监管体系,明确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好、管理好小区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保障公共设施不受损害,业主权益不受侵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和强行运送装饰材料等干扰业主装修的行为,为业主营造良好的装修秩序。
  
  (十六)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与运行评价体系,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商品住房性能评价体系,评定商品住宅性能等级;建立房地产信息公开体系,适时发布产业发展政策、市场运行情况;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体系,推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跟踪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晋建房字〔2005〕202号);建立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坚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违规擅自变更规划的查处。
  
  四、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十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发布平台,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评估发展态势,预测未来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十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发布房地产开发及住房供应等信息,大力宣传国家及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严肃处理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等行为,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违规行为查处进展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五、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落实责任。〖HTF〗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组织领导,经常研究市场运行态势,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一级抓一级,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监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管,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行为。
  
  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的查处力度。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