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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试点县 (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在编分流人员,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 (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流人员的安置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四)考核绩效,落实补助。试点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分配。 (五)核定收支,取消加价。试点县 (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 (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 (州)、试点县 (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 (州)、试点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各项试点方案由省医改办制定,下发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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