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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
  
  省委、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启动实施全省游牧民定居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藏区游牧民群众的深切关怀。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牧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为脱贫致富奔小康打下坚实基础;是彻底改善游牧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牧民生活水平,努力构建牧区和谐社会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为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共同努力,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对象为无房户和危房户,其性质及资金构成具有特殊性,该工程明显区别于一般建设住房。是解决和改善原居住在帐房、畜棚、简易房和危房中的牧户居住条件而实施的新型游牧民定居工程,具有危旧房改造性质,有利于改变游牧民传统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和三江源生态保护。其建设资金由牧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予以补助。而牧民祖辈均以放牧为主,缺乏自建住房的能力,只能依靠政府统一组织,其性质类似于自建房。同时,考虑到该工程由农牧局统一组织实施,其建造成本相对较高,利润空间小,招标难度大。为切实促进游牧民定居工程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减免税请示方案未批复前,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在此期间,凡符合暂缓征税的施工单位,必须到定居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暂缓征税身份认定和登记,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凡符合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施工单位(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外来施工单位须同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安营业税申请。申请应写明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情况。
  
  (三)提供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游牧名定居工程施工单位名单;
  
  (四)提供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户数、批准文件、年度建设计划、资金拨付清单;
  
  (五)其他相关批复文件。
  
  二、申请企业如实填报《游牧民定居工程相关税收暂缓征收申请表》。内容不得有空项,如有空项,须提供书面说明。
  
  三、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四、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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