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质监监发[2010]2号) 各设区市局: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发布实施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21号令,以下简称“121”)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一系列安检机构管理规章和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使我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121号令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设区市局要组织安检机构监管人员及辖区内安检机构宣贯总局121号令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以上文件由各单位自行从总局网页上下载,下载路径:www.aqsiq.cn→产品质量监督→栏目导航→机构监管→安检机构),全面准确理解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要加大服务力度,积极督促和指导安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许可条件;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要按121号令的要求,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对安检机构实行有效监管。 二、安检机构的设置 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应根据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的多少和区域面积的大小合理设置安检机构,根据我省目前实际情况,凡汽车保有量不超过二万辆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范围内汽车安检线设置一般不超过一条,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南昌市除外)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二条;摩托车检测线的设置可根据检测业务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今后凡要新增设置安检机构,须由申请机构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经设区市质监局签署书面意见后报省质监局受理。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按总局下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执行。 此前经总局批准列入规划的汽车安检机构在2010年5月1日前必须达到资格许可条件并取得资格许可,列入规划的摩托车安检机构在2010年12月1日前必须取得资格许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资格许可的,省局将取消设置;对被取消设置的安检机构,如重新申请许可,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