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区域联动协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留守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分类管理、诚信管理、委托管理等模式,户籍地在接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避孕节育信息后,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也不得到现居住地开展避孕节育检查或者向流动人口收取任何费用。
  
  户籍地应当遵守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撤销各地跨省设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的通知》(计生厅〔2000〕121号)规定,不得到现居住地设立跨省工作站(管理站、服务站或孕检站等)。如为了加强对流向相对集中的本地流出人口的服务管理,可以按照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在征得现居住地同意后,委派相关人员在现居住地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协助现居住地对户籍地流入人口开展宣传、教育、信息通报及联络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其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发现怀孕的,应尽快通报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查清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加强有关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对于不符合规定怀孕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协同配合,做好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明确告知违法生育的法律后果,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有关待遇。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服务等活动,努力控制和减少违法生育现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规范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
  
  对于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户籍地征收、现居住地配合的原则执行。两地婚姻夫妻违法生育的,由夫妻婚后经常居住一方的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另一方户籍地配合做好征收工作。经常居住地不能确定的,由女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
  
  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决定对违法生育嫌疑人立案调查的同时,应向另一地人口计生部门发出《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函》,另一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四)加大联合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
  
  建立区域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联合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对已发生的“两非”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人口计生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立案侦查,相关地区的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查处。
  
  (五)建立健全出生登记实名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住院分娩和出生实名登记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建立健全出生登记实名制度,督促提供分娩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查验孕产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做好信息登记,定期通报出生人口信息,建立完善部门共享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五、强化措施,实现区域“一盘棋”
  
  (一)建立联动协作长效机制。
  
  建立泛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动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省(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分管流动人口工作的副主任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以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各省(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轮流担任召集人。各省(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接洽。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化协作机制。
  
  各地应在加快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国家PADIS 流动人口子系统,建立泛长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化协作平台,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实时查询、实时协查,实现婚育、避孕节育等信息的网络通报。做到跨省流动人口信息区域共享、在线交换、动态更新,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协作提供保障。
  
  (三)建立区域协作年度通报制度。
  
  各地要加强工作信息交流。轮值省每年年初在各省(市)提出的区域协作工作设想的基础上,制定泛长三角区域协作年度方案,各省(市)人口计生委按照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年底,各省(市)人口计生委应当总结本省(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区域协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区域协作的工作对策建议,由轮值省人口计生委汇总后,形成泛长三角区域协作年度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并通报区域内省(市)人口计生委。
  
  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一盘棋”思想,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的要求,通过日常工作沟通、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解决区域协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协作制度。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