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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格[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8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含清镇市)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含清镇市)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的通知
  
  (黔价格〔2010〕23号)
  
  贵阳市物价局,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公司,清镇市煤气公司:
  
  收到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贵阳市管道煤气价格的请示》(华焦<2009>31号)和贵州燃气(集团)公司《关于调整管道煤气价格的申请》(黔煤气呈<2009>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和2010年2月5日委托贵阳市物价局召开的贵阳市(含清镇市)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情况,为合理补偿煤气生产经营成本,缓解企业经营亏损矛盾,保障贵阳市及清镇市煤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贵阳市(含清镇市)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贵阳市(含清镇市)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从每立方米1.05元(含税价,下同)调整为每立方米1.35元。
  
  二、对城市低保户等低收入群体的管道煤气价格实行优惠政策,每立方米按1.15元执行。符合优惠条件的用户凭城市低保证等证明到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用气价格优惠政策。
  
  三、贵州华能焦化制气有限公司和贵州燃气(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生产经营,保证煤气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贵阳市管道煤气生产和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四、贵阳市物价局要加强对本次煤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调价顺利实施,同时要严肃查处搭车涨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次价格调整从2010年3月6日起的用气量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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