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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不得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行道树、交通标志标牌、地名牌上设置户外广告; (七)不得在城区设置各类跨街式户外广告; (八)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九)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十)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 (十一)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 (十二)不得在城区内设置立柱式广告; (十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和跨道路悬挂布标条幅。 第二章 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一、门头牌匾设置基本要求 (一)企业、商铺设置门头牌匾原则上采取横式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或在一楼大厅内规范设置。多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门头牌匾。 (二)一楼门头牌匾应设置在一楼门面的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位置,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禁止在二楼以上设置各类门头牌匾。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门头牌匾,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颜色、风格、字体尽量协调一致。 (四)除商业街或商业广场外,其他城区主要干道和重要区域原则不得设置竖式、悬挂式门头牌匾或垂直于建筑的各类门头牌匾。 (五)设置门头牌匾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六)门头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最多不得超过50厘米,底部应距地面2米以上。 二、门头牌匾照明要求 (一)设置在城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的门头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办理供电手续,并保证夜间亮化。 (二)繁华商业街道门头牌匾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三、门头牌匾材质要求 (一)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且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头牌匾。 (二)城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门头牌匾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像打印制作。 第三章 附则 一、本规范所称门头牌匾是指城区主次干道临街企业、商铺设置的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商铺名称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企业名称或其规范化简称的门店名牌。 二、超出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的各类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广告及公益性广告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三、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六区。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四、本规范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6日颁布施行的《贵阳市门头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