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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初步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与业务处室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或征求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九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稿进行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交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将规范性文件审核稿报分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局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局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与产业处按顺序以闽新出法规〔(年度)〕××号的编号方式统一编排文号。 第十一条 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局法规与产业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相关业务处室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每隔两年对本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业务处室送交局法规与产业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可以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制定实施后评估工作,总结经验,为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提供实践指导。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纳入局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填报处室:__________ 序号 文 件 名 称、文号 清理结果 废止、失效的理由 继续有效 废止 失效 填报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