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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震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震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江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9号2010年2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地震局、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调用、指挥程序,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提高我省地震灾害救援能力和水平,结合汶川地震救援实践和江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队伍建制和职责
  
  江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设队长、政委各1人、副队长2人,下设3个救援分队、1个技术专家分队和1个医疗救护分队,总人数200人,队部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
  
  3个救援分队是南昌救援分队(100人)、九江救援分队(40人)和赣州救援分队(40人),分别依托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和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组建,主要负责在震灾现场搜索幸存者,实施破拆,抢救人员和财产。
  
  技术专家分队(8人),由地震专家、建筑专家、通信专家、化工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震灾现场建筑物破坏程度判断分析、指导生命搜索和人员抢救、组织震情趋势判定,保障通信联络畅通,指导处置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殊灾害。
  
  医疗救援分队(12人),由省卫生厅下属医疗机构急救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震灾现场伤员急救。
  
  救援队承担省内地震时抢救被埋压人员和重要财产、控制严重次生灾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任务,平时参与地质灾害、建(构)筑物垮塌等相关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上级指示,参加省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管理机制
  
  建立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联席会议制度。救援队平时由联席会议管理(包括日常重要决策和跨部门、跨区域事项的管理与协调),震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和指挥。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联席会议组织管理机构。
  
  1.联席会议组成。
  
  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晏驹腾
  
  副主任:省地震局局长王建荣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房凌春
  
  成员:
  
  省地震局副局长 张福平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蔡安东
  
  省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 宋学泉
  
  省卫生厅副厅长 曹麒
  
  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处长 熊斌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参谋长 万德庭
  
  省公安消防总队教导大队大队长 胡波
  
  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徐伟保
  
  九江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刘祥模
  
  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叶苞九
  
  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福平兼任。
  
  (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1.会议召开。
  
  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救援队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办公会议。
  
  2.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落实有关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审定救援队年度训练、培训与演练方案和年度救援业务交流计划;
  
  (3)商议、解决救援队的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等重要事项;
  
  (4)代表救援队向省政府请求解决亟需支持的重大事项。
  
  3.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筹备,并根据联席会议决议,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2)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会议,做好联席会议决策的具体落实工作;
  
  (3)指导和监督救援队训练、培训和演练计划的实施;
  
  (4)负责救援队对外合作与交流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5)参与编制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法规、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
  
  (6)救援队工作信息编报。
  
  三、启动和指挥机制
  
  (一)救援队启动条件。
  
  1.省地震局负责将破坏性地震信息速报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2.省内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时,救援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救援准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迅速启动救援队,开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
  
  3.邻省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时,救援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救援准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迅速启动救援队,开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
  
  4.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各项灾害紧急救援活动。
  
  (二)救援队行动程序。
  
  1.省内5.0级以上、邻省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现场破坏情况特别是建构筑物倒塌情况,省地震局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派遣救援队的建议,并通知救援队做好出动准备,通知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别做好医疗救护队伍调动和交通运输保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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