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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t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五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或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政府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融资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可以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审计结果应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