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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字[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力度,确保各项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全面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现就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的重要意义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重要的决策会议。对其议定事项的督查,是保障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正确认识到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的重要性,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好督查工作职责;把督查工作贯穿到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职责分工
  
  根据职责分工,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是政府决策执行的主要推动者,分别负责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涉及各自分管线事项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政府决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各项事项;市政府督查室作为专门督查机构,具体承担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调度和统计。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各项事项,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办理任务负总责,对各项议定的事项,必须始终坚持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议定事项的有效完成。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合力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各项事项,往往都是涉及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所涉及的办理单位也比较多。在落实过程中,要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办理职责,及时、主动地联系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办理好各项议定事项。
  
  四、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专项督查制度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分管副市长要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各主办单位要切实按照会议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职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各项议定事项,并及时将完成情况向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汇报后,报市政府督查室统一汇总,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编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督查专报》,实行“一会一通报”制度。同时,市政府督查室还将不定期对有关承办单位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最终落实。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和《萍乡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办理不力、导致议定事项不能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直接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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