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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0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黑龙江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09〕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2010年2月底前,在全市3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购入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2010年年底前,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达到60%,并逐步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 二、任务分工 (一)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区、县(市)政府推荐基础上,确定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采购使用其它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进一步探索完善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规范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零差率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对药品验收、存储、发放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账(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督及使用监督。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2个月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不再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以外的其他药品。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和使用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制定防止医疗机构减少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办法。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取得成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加大对重点环节的监督频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特别要强化对新上市基本药品的检测和预警,执行药品召回制度,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格审查基本药物投标单位资质,保证招标工作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机构编制与人员聘用制管理。在因事设岗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全员聘用制的实施。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落实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聘用制等改革,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改进服务质量获得合理报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