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对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工资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影响的补偿机制。结合绩效工资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加强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价。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价机制,制定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内容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并对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药品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审核(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九)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合理用药,逐步改变不良用药习惯,争取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教育引导,促使其正确理解、积极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中旬前)。组织开展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和所需资金的初步测算;研究制定《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政策制定阶段(2月中旬到2月下旬)。制发《哈尔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落实相关具体政策和措施。
  
  (三)实施阶段(2月下旬到年底前)。2月28日前,启动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到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各试点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体的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统一工作步骤,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抓好各环节的衔接和落实,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政府财力支持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保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确保政策补偿资金和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补偿资金,落实基本药物全覆盖监督抽检经费,确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四)加大综合改革力度,搞好绩效工资改革试点。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政策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职工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