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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59号)要求,为了全面做好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以本轮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为考核依据,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200.73万亩(含农垦)。 1、灵武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09万亩(含农垦); 2、永宁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44万亩;(含农垦) 3、贺兰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5.97万亩;(含农垦) 4、兴庆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7万亩; 5、金凤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8万亩;(含农垦) 6、西夏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66万亩;(含农垦) (二)基本农田保护。以本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考核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63.79万亩。 1、灵武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96万亩; 2、永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2.47万亩; 3、贺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63万亩; 4、兴庆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8万亩; 5、金凤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78万亩; 6、西夏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77万亩。 (三)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完成“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工作任务。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依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对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和土地执法监察进行考核。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对基本农田调整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对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凡全市耕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市、区)的,则在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