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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则在此项的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县(市、区)发现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2分,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平衡台账。(4分)
  
  各县(市、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不得分。考核中,耕地占补平衡台账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2、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县(市、区)的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占用耕地计划管理。(15分)
  
  1、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10分)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不突破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的,得10分;突破自治区下达计划指标的,扣10分。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建立和土地利用统计报表报送。(5分)
  
  县(市、区)应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的,得2分。县(市、区)中,每发现一宗占用耕地建设项目漏登、错登的扣0.5分,扣完为止。每月及时报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和《用地预审审批情况表》,得3分。县(市、区)每发现少报一次,扣0.3分,扣完为止。
  
  (五)依法用地执法监察。(20分)
  
  1、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考核。(15分)
  
  县(市、区)行政区域年度内无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发生,得15分。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不含5%)的扣3分,达到5%-10%(不含10%)的扣5分,达到10%-15%(不含15%)的扣10分,达到15%以上或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扣15分。
  
  2、用地管理。(5分)
  
  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凡发现一宗违法批地、不按规定程序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扣5分;发现一宗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关土地违法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10分)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6分)
  
  3月10日前,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自验(县级成果自验由县(市、区)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的,得6分,但辖区未按时完成自验、申请初验的县(市、区)的,扣6分,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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