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扶持产业化经营的规模效益。在继续改进财政补助方式,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贷款贴息规模,改进贴息方式,积极运用贴息的杠杆作用加大对大宗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其成为带动县域经济的新增长点。
  
  (四)强化科技支撑,不断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逐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科技的投入,集中安排和使用科技推广资金,积极扶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良种良法的推广应用;要创新科技推广方式,搭建产学研、农科教有机结合的工作平台,组织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积极推进“一村一品”式的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努力使项目区成为当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示范区。
  
  (五)加强部门协作,重视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规模。抓住国家增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的契机,积极与农牧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协作,合力争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努力扩大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规模与效益。
  
  四、创新机制
  
  (一)推行开发县激励竞争机制。开发县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细化、量化开发县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考评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奖优罚劣、末位暂停、适时退出的动态管理,提高开发县工作绩效在资金分配因素法中的比重,对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开发县资格;对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暂停立项;对基本没有开发潜力的,退出开发范围。
  
  (二)试行先建后补的民办公助机制。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要逐步推行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择优立项后,由企业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项目工程完成通过验收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或财政贴息资金。对有条件的开发县的土地治理项目,推进先建后补或边建设边申请补助的方式。
  
  (三)完善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统筹安排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将土地治理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区域主导产业、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特色农产品基地、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土地治理项目区建成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依托土地治理项目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引导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壮大。
  
  (四)探索建立统筹使用支农资金新机制。以“条件具备、农民自愿、开发县政府规划、农业综合开发参与,组合各种资金建设新农村”为原则,围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壮大区域主导产业,鼓励开发县特别是粮食生产大县运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搭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资金整合平台,引导各类支农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五、加强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开发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农业综合开发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给予重点支持,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协商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大事项,做好投资和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认真做好规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立项要求,及时编印项目指南,做好项目规划,建立完善项目库,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使之既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又符合项目区实际需求,保证项目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合理可行,提高选项立项的科学性。
  
  (三)强化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实行资金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以项目为单位管理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根据项目种类或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或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并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面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加强资金和项目绩效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实行奖优罚劣。加强建后工程管护,创新管护模式,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四)改进工作作风。要稳定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机构,使之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达到国家关于资金和项目统一全程管理的要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机构要不断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廉洁从政、勤政为民,踏踏实实为农民办好事、做实事;要加强学习,精通业务,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