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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兽医局
【发文字号】 甘兽医[2010]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2010年甘肃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兰州市所有猪使用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金昌市、永靖县及兰州市部分县区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金昌市、永靖县及兰州市部分县区使用活疫苗)。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金昌市、永靖县及兰州市部分县区使用活疫苗)。
  
  三、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实施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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