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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贷款,经审核担保程序完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可直接放贷,不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其他必须向上级银行报批的贷款,上级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贷会,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单独考核 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应“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六、完善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 各市县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补偿机制,不断提高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对于市县担保基金当年增长10%以上的地方,自治区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 七、落实奖励机制 对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达到担保基金3倍至4倍(含3倍)的经办银行,年终经考核确认后给予贷款总额0.5%的奖励;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达到担保基金4倍至5倍(含4倍)的经办银行,给予贷款总额0.75%的奖励;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达到担保基金5倍至6倍(含5倍)的经办银行,给予贷款总额1%的奖励;对经办银行积极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6倍(含6倍)以上的经办银行,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人行银川支行另行研究制定和兑现。对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奖励仍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有关规定。 八、进一步创新完善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除按照已有规定方式由借款申请人选择外,还可以采取实物抵(质)押等方式,即可以土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第二套以上住宅等资产抵押担保;也可以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存单、债券、国库券、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担保。 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借款申请人,可由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实体机构)提供反担保。各地可将信用担保人扩大到有稳定收入、具备还贷能力的其他人员,同时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反担保,如实行资产再担保、典当担保等。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解决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难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