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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矿长资格证检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检审表(一式三份,见附件7); (二)矿长复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采矿证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第十六条 矿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审不合格 (一)所任职煤矿1个月内2次以上检查发现其作业人员未进行技能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所任职煤矿在日常管理、各类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矿长检审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 (四)所任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擅自组织生产的; (五)所任职煤矿两年内被停产整顿及不良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 检审不合格者应当在2个月内参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的复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以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对所辖矿长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颁证机关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或者矿 长被停职调查的应当暂扣其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条 所任职煤矿3个月内2次及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颁证机关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政务公开网站(www.ynetc.gov.cn)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颁发、变更、补证、吊销的矿长资格证; (二)矿长资格证的检审结果; (三)矿长培训、复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施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