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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和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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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健全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责任上要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其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同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筹集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担保基金代偿补偿机制,及时补充担保基金,以确保担保贷款的规模和担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奖代补机制。省财政将按照各地新增贷款放款规模、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等因素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信用社区等单位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一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相关部门、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明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的流程和时限,积极配合,共同审定贷款项目,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落实资金。二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把基层社区乡镇职能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有机配合起来,切实为下岗职工及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提供各项便利的服务。三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及评定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积极主动开展信用社区的建设和评定工作,加强对信用社区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对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发放、回收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协调配合,规范管理,共同推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平台有效运行。
  
  (一)统一管理,建立协调组织。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及参与担保贷款管理的相关部门要组成小额担保贷款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担保基金实施贷款担保项目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涉及参与担保贷款管理的相关部门,对申请的贷款项目统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统一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融资平台管理范围。
  
  (二)整合资源,加强融资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融资平台,实行县(市、区)级管理,也可由州(地、市)统筹建立平台。同时,推动整合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支农信贷融资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融资平台,完善机制,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增强担保贷款抗风险能力。
  
  (三)健全制度,完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管理机制。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奖补办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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