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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体育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区性体育社团业务管理的职责以及全区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全区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各地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区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拟订全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
  
  (三)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
  
  (七)指导、管理全区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体育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群众体育处。
  
  拟订群众体育发展及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全区传统项目体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
  
  (三)竞技体育处。
  
  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竞技体育管理制度;指导全区竞技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组织重大竞技体育赛事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竞技体育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承担体育竞赛相关审批工作;组织开展竞技体育重大科技攻关、信息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四)体育经济处。
  
  拟订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体育统计和体育彩票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预算管理、计划内投资管理及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协调工作。
  
  (五)法规宣传处。
  
  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组织体育宣传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协调区内外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及涉港澳台的有关事务工作;组织我区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系统高、中等体育专业教育。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体育局承担广西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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