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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国家环境监察局和省厅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省环境监察工作动态,促进全省环保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推动环境执法。现就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措施和环境监察执法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同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部署。
  
  (三)本地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四)社会各界关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问题的反映,国际环境执法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情况,专家、学者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
  
  (六)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能力建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排污申报核定情况、生态环境监察情况、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重要或典型案例剖析,重要调研报告以及趋向性、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政策动向等。
  
  二、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的种类
  
  通常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等五种形式。
  
  (一)月报:一般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实行月报制度,以文字信息为主。
  
  (二)季报:排污费征收情况和排污申报核定情况同时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以数据信息和文字信息为主。
  
  (三)半年报: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实行半年报制度,以文字信息为主。
  
  (四)年报: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能力建设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生态环境监察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实行年报制度,以数据信息和文字信息为主。
  
  (五)专报: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信息等实行专报制度,以数据和文字为主。
  
  三、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的时间
  
  (一)月报:月报以工作动态、工作通讯等形式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至少报送一次。
  
  (二)季报:排污费征收情况和排污申报核定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半年报: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于每年7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四)年报:环境监察机构的基本情况、能力建设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环境监督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情况、生态环境监察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排污费征收年度情况于次年4月1日前、排污费申报核定年度情况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五)专报:专报按照有关要求报送,重大信息可以专报形式随时报告。
  
  在报送包括数据信息和文字信息正式文件的同时,报送电子文件。报送时间以邮戳日期或者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四、环境监察政务信息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要深刻认识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2.规范监察政务信息运行的工作秩序,大力推动环境监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局领导要常督促、常检查、严格把关、确保稿件的质量和时效性。
  
  (二)将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到年终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采编,踊跃投稿,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对上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编发,优质稿件将刊发在省厅内网、外网、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州环境监察机构发出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的内容和报送时间要求。承办的环境监察机构应按要求组织专人收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保质上报。
  
  (四)省厅将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通报上季度各地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对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完成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五)承办部门将信息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及时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综合室。
  
  联系人:倪银成 027-87167390
  
  传真:027-87652665
  
  电子邮件:hubeihjjczd@163.com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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