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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县房产抵押登记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县房产抵押登记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2010〕71号)
  
  灵山县物价局:
  
  你县《关于核定房产抵押登记代理服务费收费的请示》(灵价〔2010〕2号)收悉。房地产抵押登记代理服务属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在自治区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前,同意暂由你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高于抵押贷款总额的0.5%核定你县宏达房产交易中心房产抵押登记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房产抵押登记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条件,坚持以自愿委托为原则,严禁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委托代理自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的,不得收取抵押代理服务费。凡属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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