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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0〕17号)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建议对税控收款机中标企业维修服务费用标准进行审批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省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提供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属特定的售后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服务费实行按年包干服务计费和按次计费两种方式,由用户自愿选择,在用户购机一年保修服务期满后提供服务时收取。其服务内容明确如下:
  
  1.建立用户档案,详细记录、跟踪、了解产品使用、服务、维修情况。
  
  2.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的免费咨询及服务响应。接到用户产品故障报告后,技术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出响应,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不能解决问题的,在接报后4小时内(与用户协商同意的或偏远地区可在8小时内)应到达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后24小时内完成维修。
  
  3.如因特殊原因24小时内无法完成维修的,主动告知用户修复时间。
  
  按年收取维修服务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对用户产品进行维修时,不再收取其他维修及器件费用(人为操作不当或故意破坏除外)。
  
  2.每半年对无故障产品提供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主要对税控收款机的主要部件,如打印头、主板、电源等进行专业除尘和清洗)。
  
  3.每个季度对用户进行一次电话回访,了解产品的使用及服务情况。
  
  4.每年为用户提供两次免费操作培训。
  
  三、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1、按年缴纳收费标准:用户每年每机交纳180元,可享受一年的上门维修服务,在此保修期内,免收所有维修费及器件成本费(人为操作不当或故意破坏除外)。
  
  2、按次维修收费标准:用户在保修服务期满未按年续费的,应按次交纳维修服务费,其中用户送修的每次20元,上门维修的每次50元,如有更换器件的情形,均另收器件成本费。
  
  四、鉴于税控收款机主要的功能是为满足政府监控管理需要,且给国家带来明显的增量税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湘政办函[2005]131号的规定,运维服务费参照税控收款机购机费用在新增税款中进行抵免。
  
  五、本函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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