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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参事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因健康状况欠佳,难以坚持参事工作的;
  
  2.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参事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续聘和解聘参事经参事室研究,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意见,以参事室名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参事室通知参事本人和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五)参事任期届满后不续聘的,由参事室出具《参事离任通知书》,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手续。
  
  六、切实加强参事工作的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参事室工作,及时向参事通报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市情,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适当向参事提出研究题目和任务,协调解决参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为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参事室的业务联系,要把参事室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报告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研究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参事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
  
  (二)参事室是政府机构中唯一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统战性的机构,要主动接受市委统战部的指导。参事室根据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进行参事工作理论研究,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抓好自身业务建设。参事室组织参事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提交参事建议,每年应提交6篇以上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市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主要工作是: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参事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对参事的参政议政活动给予支持,并把参事参政议政的实绩作为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实行工作承包制或定额管理的单位,应适当核减参事的业务工作定额。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参事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为其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事工作,协助和配合好参事的考察、调研活动,为参事履行职责、知情出力提供方便。对参事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室反馈办理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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