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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1)对查证(通过查验进气台帐或购气发票等措施)其气源属广东东莞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的,对未售出库存气体须立即予以封存,并依法查处。
  
  (2)对查证气源属广东东莞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的,如已销售完,须对其依法查处。
  
  (3)对已监督抽查含有二甲醚,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产品标准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将依法查处。
  
  (4)对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依法查处。
  
  (5)对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其压力管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依法查处。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擅自上岗的,将依法查处。
  
  (7)对检查中累计两次查实液化石油气掺杂二甲醚或半年累计3次查实充装超过适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钢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吊销其气体充装许可证。
  
  (8)对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和经销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通过整治检查,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进行分类整改,并进行通报。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整治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整治工作的社会氛围,落实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市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市质监局,电话:8119920、8119950)。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和抵制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对严重违法违规、阻挠整治行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保证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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