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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25号2010年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省文化事业日臻繁荣,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可以准确掌握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模、产业结构、整体效益等发展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文化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各级领导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文化产业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快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文化产业调查制度 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实行对文化产业的全行业、全口径统计。 文化产业的调查范围包括:文化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文化和娱乐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大类,具体是指: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和音像业,文化用品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和社会娱乐服务业等行业。 文化产业的调查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文化产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文化产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 文化产业调查方式,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 三、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机制 文化产业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调查工作涉及多个文化管理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文化产业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具体负责文化产业调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省文化厅:负责文化艺术及娱乐服务业、文物及文化保护和博物馆业;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服务业;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出版和网络服务业;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文化服务业; 省统计局:负责上述行业之外的文化产业行业类别;文化个体经营户;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汇总、加工和整理;负责对市县文化产业的评价考核。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文化产业调查数据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产业调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省一级建立以省统计局局长为召集人,省文化厅负责同志为第二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级文化产业调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研究、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文化产业调查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各地各级统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承担文化产业调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文化产业调查工作发展的需要。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定完善文化产业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文化产业调查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部门调查工作巡查制度,加强部门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对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上报资料不及时不准确、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文化产业调查制度,加强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完善文化产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杜绝虚报、瞒报、拒报行为,确保文化产业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各市、县(区)参照省里做法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