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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漳州市龙文磷肥厂职工生活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10〕36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原龙文磷肥厂职工生活区用地手续的请示》(漳龙政〔2010〕文2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7〕368号文批准收回的1099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的19037.22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龙文区经济贸易局作为原漳州市龙文磷肥厂职工生活区用地。宗地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文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