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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四、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鼓励政策 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申请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1. 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强制性认证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结果的采信; 2. 争取财税部门对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获证企业给予各种扶持鼓励政策; 3. 争取国家政府采购部门对通过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4.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推动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国际互认; 5. 制定相关措施,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本《意见》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