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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机构管理要归口。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不应对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事求是,调整机构,制定方案。机构设置要从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总要求出发,该增则增,该减则减,该并则并。要分清职责,尽量减少层次,减少交叉,避免重叠。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必设机构一般应与高检院对口。市(地)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必设机构不强求与上级院对口。 经与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商,政治部内设机构不占《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干部教育训练、法警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等机构可以设在政治部内,也可以单独设立。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机构的设置,与地方编委协商确定。 个别因特殊需要,须超限额设置的机构,应与地方编委商定,或送高检院审核后报中央编委审批。 (三)把机构改革与贯彻《检察官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机构改革要体现“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健全完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办事规则,加强检察机关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清理调出;凡在1993年7月1日后未经考试考核录用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考试,不合格者要坚决予以清退。 (四)妥善安排,统筹兼顾。机构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妥善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反腐改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等业务工作的关系,保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地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