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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5-1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逾期未办理退税核销手续以及核销资料不齐备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
  
  第十四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计息期间由税款退付转讫之日起到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采取假冒退税资格、伪造《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种: 增值税( )
  
  海关代码: 消费税( )
  
  企业名称: 申报期限: 年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融资租赁合同号
  
  商品代码
  
  退税税率(%)
  
  应退税款总额
  
  船舶租金情况
  
  分批退税情况
  
  累计办理退税款
  
  
  
  
  
  合同租金总额
  
  本季度收取租金金额
  
  累计收取租金金额
  
  申报批次
  
  上次结余应退税款
  
  本次申报应退税款
  
  本次结余应退税款
  
  
  
  
  
  
  
  
  
  
  
  
  
  
  
  
  
  
  
  
  
  
  
  
  
  
  
  
  
  
  
  
  
  
  
  
  
  
  
  
  
  
  
  
  
  
  
  
  
  
  
  
  
  
  
  
  
  
  
  
  
  
  
  
  
  
  
  
  
  
  
  
  
  
  
  
  
  
  
  
  
  
  
  
  
  
  
  
  
  本次结余应退税款(大写):
  
  
  
  
  
  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部门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办税人员: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公章)
  
  复核人:
  
  
  
  
  
  企业负责人:
  
  
  
  年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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