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1996]20号
【颁布时间】 1996-06-26
【实施时间】 1996-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
  
  第十四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试卷保密规定等考试纪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因作弊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宣布其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试经费列入法院机关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收取的报考费,应当全部用于考试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