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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 第十四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试卷保密规定等考试纪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因作弊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宣布其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试经费列入法院机关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收取的报考费,应当全部用于考试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